上海:取消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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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1:25:01
【上海:取消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照上述规定,本市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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