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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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10:43:01
【浙江出台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细则》明确了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的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库房应当符合放射性药品储存和放射性物品防护的要求,配备辐照计量监控设备和辐射防护设备。企业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质量特性和辐射防护要求对放射性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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